——坚持务实创新,注重实效。要紧密结合司法行政事业及队伍建设的需要,不断改革、创新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和机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按需施教,因材施教,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政治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应依据规划要求,制定实施意见,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严格检查、考核、验收制度,形成科学、完备、有效的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坚持突出重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在全面提高干部队伍基本素质的同时,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及西部地区干部的教育培训,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智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2001年—2005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要认真实施基本素质教育,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加快学历教育步伐,大力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法制观念、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学历结构、专业结构明显改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明显增加,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一)基本素质教育培训
建立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是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的重大举措。基本素质教育培训是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资格教育。从2002年起,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将实行持证上岗。全系统处以下(含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每5年进行一次的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首次考试考核工作2002年底前完成。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由司法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未通过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的人员,离岗学习培训半年并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调离或予以辞退。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除参加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外,还应参加岗位培训和其他培训。
(二)岗位培训
各司法厅(局)应按照《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司发通[2000]026号)和《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努力完成干部轮训任务。
1.初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