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团体、法律院校的法律专业人才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社会力量。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力量。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必须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业务上要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要采取措施保证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十五)努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素质。必须下大力气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特别要加强法律援助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业纪律,改善工作作风,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真正做到使人民群众满意。
五、推进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和立法工作
(十六)建立规范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运行机制。认真贯彻《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决定、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的法律援助运行程序和制度;同时要探索方便群众、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实行“全国法律援助业务统一格式文书”;规范法律援助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体系。
(十七)探索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援助办案监督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重视提高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全过程的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完善相应的奖惩办法。
(十八)积极推进法律援助立法,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十·五”期间,要加大工作力度,为国务院制定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做好有关工作。积极推动制定法律援助专门法的工作进程。同时,要加快地方法律援助立法的步伐。要通过推进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援助立法,基本确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六、建立并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理论体系
(十九)建立与法律援助制度相配套的科学理论体系,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与理论指导。要紧密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开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研究;要立足中国国情,积极开展国际间法律援助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境外法律援助制度的科学理论,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的法律援助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