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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坚持发展,不断创新。司法行政机关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出发,积极整合司法行政机关“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网上法律咨询、为公民免费提供法律资料和信息、免费的非诉讼人民调解等职能,坚持改革,发展创新,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体系。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
  (五)继续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实际,切实解决制约机构建设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清理整顿自收自支、有名无实的法律援助机构,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六)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法律援助机构代表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监督、实施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援助资源和需求状况,采取与之相应的工作模式。
  (七)法律援助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禁止法律援助机构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对法律援助机构下达创收任务。
  (八)努力改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投入,努力为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决各种实际困难,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九)积极争取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尚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政领导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力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
  (十)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问题。要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渠道,充分发挥基金会及专项基金吸纳社会捐助的功能,探索法律援助义务代偿金、当事人分担办案费用等形式,开辟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路子,以缓解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不足的状况。
  (十一)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法律援助经费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保障经费用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和办案开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监督和切实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四、加强法律援助实施队伍建设
  (十二)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建设。法律援助专职队伍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实施力量。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严把进入关,努力提高队伍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十三)充分发挥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组织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年义务量,将是否完成法律援助年义务量与年检注册挂钩,并作为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考评的一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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