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国家
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司发通[2001]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新时期法律服务工作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逐年增多,妥善处理好这些涉法问题,对于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促进部队的安全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涉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军人军属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条件可适当放宽。原则上,申请人为义务兵的,可不审查其经济困难的条件;申请人为军队干部、士官及其家属的,应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条件(具体标准由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对涉及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军队有关部门沟通,取得多方面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地(市)、县(区)司法局可根据所掌握的法律援助资源情况,与所在地的军分区,人武部联合,在军分区、人武部设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军人军属的法律咨询,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初步审查后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有一定专长的律师定期到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必要的帮助、支持,切实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各地法律服务机构要把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和照顾。各地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办理部队、军人军属的案件或公证,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体现依法优先的原则,充分考虑涉军案件的特点,切实照顾军人军属的困难,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处理。对军人军属申请代理的案件要分类管理,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军人军属,要视情给予减免费优惠。根据案情需要,应主动向军队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共同研究问题,搞好协调配合,妥善处理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还应积极组织力量,通过帮助部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开办法律骨干培训班、开通“148”法律服务热线和各种法律网站等形式,为官兵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