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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法律援助资金有关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

司法部对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
 援助工作的通知>中法律援助资金有关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
 (2001年6月28日 司复[2001]8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对<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法律援助资金有关问题解释的请示》(京司文[2001]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56号)第六条第(一)项中“律师、公证处、基层法建服务机构的业务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规定,在具体应用中应理解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从其业务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在本单位帐户中设立专门支出项目,用于支出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凭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在本单位领取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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