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指出,国务院于1999年底启动的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对改革、规范法律服务组织(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体制、运行、管理和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又必须看到,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在自律程度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在推进这项改革的进程中,措施要稳妥,方法要慎重,步子要扎实,特别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脱钩改制的进程要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相适应。目前,全国虽然已建有3.4万多个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达12.2万人。但它作为新生事物,其制度发育尚不成熟,自创立以来多采用的是行政或事业管理模式,加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员素质的差异,致使多数的法律服务所欠缺自我管理的能力,难以形成自律性运行机制。又由于实行低水平的收费制度,其业务量和创收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法律意识,造成许多所欠缺或不具备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能力,有的甚至连人员工资都难以保障。目前全国有近半数的所尚未实行自收自支,仅有一成多的所具备自收自养能力。因此,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能力整体处于这样较低水平的条件下,必须审慎处理好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深化改革与稳步发展的关系。如不顾条件、不切实际地硬性推行脱钩改制,势必造成负面作用,影响乃至削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内外部条件。
(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不要影响基层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这些年基层司法所建设虽发展很快,现已有4万多个,但由于严重缺编,在现有9.4万司法所工作人员中,具有司法助理员身份和占用地方行政编制的仅6.7万,每所平均1.7人;如仅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计算,每所不足1人。另外,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一线和基层组织,工作任务不断拓展、日趋繁重,但由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致使许多地区的司法所缺乏必要、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渠道。在这种状况下,目前多数的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不得不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两所合一”体制,在开展业务和人、财、物方面相互依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同发展。全国现虽有8000多个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实现分设,但事实上许多所仍与司法所“合署办公”。这种相互依存、优势互补的状况,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巩固、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必要举措,也是国家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发展过程中难以逾越的一个阶段。从目前强化、发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现实需要看,尚不具备大面积推行“两所分设”的条件。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改革必须从这个大局和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在当前中央日益重视司法所的作用,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政策环境越来越有利的情况下,同时又面临市县乡机构改革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我们更应审慎处理好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与强化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关系问题。
(三)要保持基层法律服务固有的职能特色。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在创立之初,确实与我国律师、公证力量不足,基层的法律服务供求关系紧张有直接关系,但它在发展起来后经过长期实践和探索,已逐步形成了有别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特色和优势。一是它的服务基本覆盖了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为农村群众和城市居民处理简单、小额的法律事务提供了一种就近便利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它的业务总量及服务受众面逐年增长,与律师业初步形成一种拾遗补阙、优势互补的格局。二是由于它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且收费低廉(甚至约有1/3的业务是减免收费),在便利满足基层群众特别是城乡低收入或贫困居民获取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三是它自创立起来,就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具有的这些历史性的独特功能,不能因深化其机构改革而使其减弱、丧失,否则,势必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使其逐步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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