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就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情况及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写出《检查验收工作报告》。教育评查活动要与下年度年检注册相结合。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注册材料,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签署核查意见;有违法违纪事项的要予以注明。《检查验收工作报告》及经核查属实的年检、注册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四、几点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教育评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政工、律管、监察、计财、审计、律协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为教育评查活动的全面、深入地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要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要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通过教育评查活动,大力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根据不同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切实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合理的分配机制、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的业务管理机制和责任赔偿保险机制,使律师事务所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将本地区制定的有关律师工作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于11月底前报司法部。
(三)要切实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对教育评查活动的每个环节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要一查到底。对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其情节作出处罚。
要坚持开门教育评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及此次教育评查的主要内容,并公布投诉热线电话,设立投诉接待专岗,接受社会公众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要主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一是走访当地法院,对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看有无私自收案、私自收费,有无律师事务所为无执业证人员出函办案,有无律师跨所办案等违纪问题,并对律师承办的案件进行登录。二是向委托人征求意见,并作出记录。县(市、区)直属所对2000年以来承办的案件要逐案征求,省、市直属所不得低于律师个人办案数的20—50%;难以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