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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律师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2001年4月16日 司复[2001]6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平的行为是否违反<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请示》(京司文[2000]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中的“离任”,按照《法官法》第十一条、《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指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本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免除其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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