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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省司法厅可否将年检注册权下放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省司法厅可否将年检注册权下放的批复
 (2001年3月27日 司复[2001]4号)


吉林省司法厅:
  你厅2001年3月8日《关于如何理解<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请示》(吉司请字[200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核准登记、年检、律师注册是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有关规章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核准登记的职责由省一级司法厅(局)履行,对律师事务所年检、对律师注册也由省一级司法厅(局)统一办理。
  二、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这是针对有些省区幅员辽阔、律师分散、交通不便,完全由省一级司法厅(局)直接进行年检注册,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你省不存在需要将年检注册权下放的条件,因此,同意你厅请示中“委托下放注册权的规定不适用我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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