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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
 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
 (2001年9月4日 司发通[20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依法开展了罪犯离监探亲活动,总体情况是好的,调动了罪犯改造积极性,对维护监所稳定,提高改造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工作,确保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并依照《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对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整顿,保证这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报部。
  附件:一、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
     二、监狱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
     三、罪犯离监探亲证明

附件一       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维护监所稳定,提高改造质量,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
  (一)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
  (二)宽管级处遇;
  (三)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父母、子女、配偶。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罪犯每年只准离监探亲一次,时间为3至7天(不含路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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