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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
 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 司发[200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监狱劳教生产企业,是为监狱和劳教机关依法对罪犯、劳教。实施劳动改造和教育挽救提供场所和手段的重要组织形式。为对监狱劳教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我部遵照中央办公厅关于《政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的要求,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了《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办法》,现已经国务院同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现印发们,请遵照执行。

           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

  监狱、劳教生产是监狱、劳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劳产企业是依照国家法律实施劳动改造罪犯和教育挽救劳教人员体组织形式。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加强对监狱、劳教生产企业的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及《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经国务院同意,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规范的监狱、劳教生产企业,是指监狱、劳教所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所、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分别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类监狱、劳教生产企业。监狱、劳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管理和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监狱、劳教生产企业组织罪犯、劳教人员进行的生产劳动由监狱、劳教机关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
  四、监狱、劳教生产企业的生产项目应符合罪犯、劳教人员改造和教育的需要。
  五、监狱、劳教生产企业不得冠以监狱、劳教机关名称,已冠以监狱、劳教机关名称的,要按规定予以变更;禁止在商标、广告和经营活动中使用监狱、劳教机关的任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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