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组织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参加监所管理
专业独立本科段自学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 司发通[20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适应新时期监狱、劳教事业改革发展的需求,加快监狱、劳教队伍建设,实现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奋斗目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接受司法部的委托,决定面向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为了做好独立本科段的考试助学等有关工作,现将做好开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工作,调动教和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制定相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一项大事抓实抓好。
1.要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学历教育培训计划。监狱、劳教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抓、带头学。40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自学考试。
2.鼓励监狱、劳教系统的工人、待业青年报名参加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自学考试。取得监所管理专业本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或人民警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3.各监狱、劳教单位应确保考生参加辅导和复习考试的时间,考前要给每个考生7天时间进行复习。在复习考试期间作为正式出勤,工资、奖金,津贴等与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对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参加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自考所交纳的学费,经济状况好的单位,应全额报销,经济状况较差的单位,最少报销学费的50%,或一次性给予奖励。
5.在职人员,取得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后,工资待遇低于标准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二、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开考工作和助学辅导的组织领导。司法部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归口管理的要求,按照发挥教育职能部门、用人部门两个积极性和依据职能分工的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部法规教育司负责与全国考委的联系和其他管理工作;部监狱局和劳教局负责发动生源和自学、助学辅导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助学指导和管理工作。根据职能分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法规教育(法学教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教育)处主要负责与地方自考办的协调工作;监狱局和劳教局主要负责发动生源、组织报名和助学辅导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