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2001年12月29日 司发通[2001]122号)

  一、为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做好因公来我部机关人员的接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接待工作应本着热情、负责、有序、节俭的原则进行。
  三、办公厅负责由部领导出面接待的部委、省(区、市)党政领导和司法厅(局)长以上人员会见、座谈等事宜;各司局负责来本司局办事人员的接待事宜。
  四、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具体承办部机关接待工作,准确记录来部机关领导同志姓名、职务、随行人数、时间和来部机关的目的、要求;向办公厅提出接待方案;安排会场、住宿、接送客人等事宜。部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人员食宿、接送车辆等。
  五、办公厅根据来方身份和来谈内容、要求提出接待安排意见,建议报批;
  (一)部委领导或省(区,市)党政负责人来部机关会见部领导、商谈工作事宜的,一般请部长、分管副部长会见和主持听取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或者由部长委托副部长出面会见和接谈;
  (二)部委所属司局长或省(区、市)司法厅(局)长来部机关商谈、汇报请示有关工作事宜的,如系内容重要或涉及全面性工作的,请部长或副部长听取汇报;
  (三)部委所属司局或者省(区、市)司法厅副厅、局长来部商谈或者请示有关业务工作的,一般由有关业务司局领导出面听取汇报;重要的也可报请分管副部长出面会见或者听取汇报。
  六、原则上部机关接待的人员在部机关食堂就餐,各司局接待的县处级以下人员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需要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的,办公厅提前一天将就餐时间、人数和领导职务通知机关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负责向计财司办理有关就餐审批、结算手续。在食堂安排工作餐的,由负责接待的处、室填写客饭单,经所在司局领导签字后送食堂安排。
  七、来部机关商谈,汇报请示业务工作的事宜,由相对业务司局负责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负责领导交办事宜的督办和反馈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