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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

  四、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专项工作会议(座谈会)和其他专业会议的准备与召开
  1.会议议题的确定。议题由部长、副部长或相关司局提出建议,由部长或受委托的副部长确定。
  2.会议的筹备。每个会议召开前,要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凡是以部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情况下,主办司局应在会前一个月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包括中央领导和部领导讲话稿、工作意见或决定等)提交党组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
  3.会议时间的确定。以部名义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以及各司局召开的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一个月将召开会议的有关计划安排,填写(会议计划单)(见附三)送办公厅核定。计财司根据办公厅主任签批的<会议计划单)执行有关预算。
  4.会议通知的印发。办公厅根据部领导关于召开会议的指示,由办公厅以厅发文或电报的形式通知各与会单位。
  5.会务工作的分工。根据需要成立会议领导小组,部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厅、计财司、主办司局的领导为成员,小组下设若干办事机构(如秘书材料组、会务接待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由办公厅、计财司、主办司局的相关同志组成;如会议在京外召开,所在地的司法厅(局)长和有关同志也相应地参加到上述机构中。
  办公厅负责会议的协调、组织、联络,发布会议通知,协调选定会议地点,安排新闻宣传,根据部领导意见,协助有关单位修改文件,印制会议文件,布置会场,制发会议证件等工作。如在部机关召开电话会议,办公厅负责调试电话会议设备。如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到会,由办公厅负责协调联络等事宜。
  主办司局负责会议的前期准备(文件、主报告的起草,人员报名)、会议预算的制定、会议期间的服务(到机场、火车站等地接送、会议报到、会议日程安排、分组讨论记录汇总、会议文件简报的分发)等工作。
  计财司负责会议预算的审批、财务决算等工作。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排接送车辆、食宿,会议物品的购置及票务工作等。
  如会议在京外召开,则由所在地的司法厅(局)协助安排会务工作。
  附:一、司法部各类会议职责
    二、年度会议计划表
    三、会议计划单
    四、会议室使用通知单

附一      司法部各类会议职责

  部党组会议职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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