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同志主持。党组会议一般隔周的周二上午召开,也可根据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2.部长办公会。由部长、副部长(含副部级干部)、纪检组长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部长办公会一般隔周的周二上午召开,也可根据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3.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部机关各司局长、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一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底前举行,也可根据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4.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厅(局)长、部机关有关司局长、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一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中举行,也可根据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5.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专项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或副厅(局)长、政治部主任或监狱局、劳教局局长、部机关有关司局长或副司局长、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根据年度会议计划召开。
6.专业工作座谈会(研讨会)。由副部长或受委托的司局长主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会议根据年度会议计划召开。
(司法部各类会议职责见附一)
三、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准备与召开
1.议题确定。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或部长、副部长提出建议,党组书记、部长确定。
2.材料准备。需要在会议上讨论的议题材料,要严把质量关,属于情况报告一类的文件,要将有关背景情况和需要研究的问题阐述清楚;由提交课题的单位,在会议召开前三天按照要求的文件格式及份数送交办公厅,办公厅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部领导。提交议题的单位应对讨论的议题预作准备,由主要负责人根据要求向会议汇报,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会议通知。办公厅根据部领导关于召开会议的指示,由办公厅主任(部党组秘书)组织落实会议时间、地点、列席人员,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通知会议人员。
4.会务工作。办公厅负责会议通知、布置会场、人员签到、新闻宣传录音等工作;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的灯光音响、饮品供应等工作。
部党组会、部长办公会分别由党组秘书和办公厅主任委托的同志负责记录,整理后报党组书记或部长、副部长批准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