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修订)》和《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修订)(发布日期:2003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7日)修订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2月29日 司发通[2001]12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的决定》的精神,根据《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部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要求
1.转变会风是加强和改进部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的基本要求之一,各司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组织纪律,切实解决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2.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坚决压缩我部会议数量和规模、规格,提高会议质量,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可开可不可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尽量合开,开片会能解决问题的就不开全国性会议,能采用电话会议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就不再集中人员开会。除部有关业务司局,经部领导批准可召开系统专业工作会议之外,机关其他司局不单独召开系统会议;如工作需要,各司局可召开片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小型会议,但必须严格控制;如属一般布置工作性质,则可召开电话或电视电话会议。
3.要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每年12月中旬前,各司局要将本司局下一年拟召开的会议计划(见附二)书面送办公厅汇总,办公厅、计财司进行初审,然后分管副部长报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以办公厅文件下发部年度会议计划,各司局严格执行。
4.提高会议质量。召开会议要议题明确,精心筹备,解决问题。会议文件、领导同志讲话要作为筹备会议的主要任务,认真对待,充分研究,精心准备。除特殊情况外,不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二、会议种类
会议种类主要包括: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专项会议(座谈会)和其他专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