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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

  五、部机关各司(局)使用办公厅印章,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部直属单位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到办公厅办理用印手续后用印。《印章使用审批单》由办公厅办公室留存。
  六、使用司法部、司法部党组和办公厅印模,须持相关领导签发的文件,到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到外单位会印文件使用印模,由拟稿单位派人前往负责监印。
  七、加盖司法部、司法部党组或办公厅印章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印制份数,登记分发,妥善保管。
  八、部机关各司局及部直属单位,要严格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指定专人管理监印。
  附:《印章使用审批单》样式。

附:            印章使用审批单


 
                        年 月 日

┌─────┬────────────┬─────┬─────────────┐
│用印单位 │            │ 用印种类│             │
├─────┴────────────┴─────┴─────────────┤
│事由(文件标题):                              │
│                                      │
│                                      │
├──────────┬───────────────────────────┤
│用印单位负责人签字 │                           │
├──────────┼───────────────────────────┤
│  领导签字    │                           │
├─────┬────┴───────────────────────────┤
│     │    份数:       时间:                │
│用印情况 │                                │
│     │    承办人:      监印人:               │
└─────┴────────────────────────────────┘

                           司法部办公厅印制

附件六        司法部关于部机关


            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做好因公来我部机关人员的接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接待工作应本着热情、负责、有序、节俭的原则进行。
  三、办公厅负责由部领导出面接待的部委、省(区、市)党政领导和司法厅(局)长以上人员会见、座谈等事宜;各司局负责来本司局办事人员的接待事宜。
  四、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具体承办部机关接待工作,准确记录来部机关领导同志姓名、职务、随行人数、时间和来部机关的目的、要求;向办公厅提出接待方案;安排会场、住宿、接送客人等事宜。部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人员食宿、接送车辆等。
  五、办公厅根据来方身份和来谈内容、要求提出接待安排意见,建议报批;
  (一)部委领导或省(区,市)党政负责人来部机关会见部领导、商谈工作事宜的,一般请部长、分管副部长会见和主持听取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或者由部长委托副部长出面会见和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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