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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

    二、《督办工作情况月报》样式

附一            督办事项交办单



                       编号

┌──┬────────────────┬───┬────────────────┐
│承 │                │   │                │
│办 │                │要求反│                │
│单 │                │馈日期│      月  日      │
│位 │                │   │                │
├──┼────────────────┴───┴────────────────┤
│办 │                                     │
│理 │                                     │
│事 │                                     │
│项 │                                     │
├──┼─────────────────────────────────────┤
│办 │                                     │
│理 │                                     │
│结 │                                     │
│果 │                                     │
├──┼─────────────────────────────────────┤
│备注│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单时间:

附二            督办工作情况月报


                  (  月份)

  司法部办公厅                    200 年 月 日

附件五       司法部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部、司法部党组和办公厅印章的使用,加强用印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司法部印章、司法部党组印章由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负责管理和监印;办公厅印章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印。
  三、使用印章的审批权限:
  (一)使用司法部印章:一般性文件和事项由主管副部长批准,重要文件和事项经主管副部长同意后报部长批准;司法部文件由部长批准;与已发部发文相应的证书或登记表、车辆年检表、盖有主管部长印鉴的财务报表或房屋管理报表、到机场办理迎送事宜的介绍信等一般程序性的事项,由办公厅主任核准。
  (二)使用司法部党组印章:须经部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与已发部党组文相应的证书,登记表,由办公厅主任核准。
  (三)使用办公厅印章;一般事项由办公厅副主任批准,重要事项须经办公厅主任批准。
  四、部机关各司(局)使用司法部、部党组印章,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部直属单位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到办公厅机要处办理用印手续后用印,办理与已发文相应的证书、登记表用印手续时,应出示发文的原件或复印件。《印章使用审批单》由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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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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