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办工作情况月报》样式
附一 督办事项交办单
编号
┌──┬────────────────┬───┬────────────────┐
│承 │ │ │ │
│办 │ │要求反│ │
│单 │ │馈日期│ 月 日 │
│位 │ │ │ │
├──┼────────────────┴───┴────────────────┤
│办 │ │
│理 │ │
│事 │ │
│项 │ │
├──┼─────────────────────────────────────┤
│办 │ │
│理 │ │
│结 │ │
│果 │ │
├──┼─────────────────────────────────────┤
│备注│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单时间:
附二 督办工作情况月报
( 月份)
司法部办公厅 200 年 月 日
附件五 司法部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部、司法部党组和办公厅印章的使用,加强用印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司法部印章、司法部党组印章由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负责管理和监印;办公厅印章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印。
三、使用印章的审批权限:
(一)使用司法部印章:一般性文件和事项由主管副部长批准,重要文件和事项经主管副部长同意后报部长批准;司法部文件由部长批准;与已发部发文相应的证书或登记表、车辆年检表、盖有主管部长印鉴的财务报表或房屋管理报表、到机场办理迎送事宜的介绍信等一般程序性的事项,由办公厅主任核准。
(二)使用司法部党组印章:须经部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与已发部党组文相应的证书,登记表,由办公厅主任核准。
(三)使用办公厅印章;一般事项由办公厅副主任批准,重要事项须经办公厅主任批准。
四、部机关各司(局)使用司法部、部党组印章,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部直属单位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到办公厅机要处办理用印手续后用印,办理与已发文相应的证书、登记表用印手续时,应出示发文的原件或复印件。《印章使用审批单》由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