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的决定》的精神,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部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要求
  1.转变会风是加强和改进部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的基本要求之一,各司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组织纪律,切实解决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2.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坚决压缩我部会议数量和规模、规格,提高会议质量,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可开可不可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尽量合开,开片会能解决问题的就不开全国性会议,能采用电话会议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就不再集中人员开会。除部有关业务司局,经部领导批准可召开系统专业工作会议之外,机关其他司局不单独召开系统会议;如工作需要,各司局可召开片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小型会议,但必须严格控制;如属一般布置工作性质,则可召开电话或电视电话会议。
  3.要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每年12月中旬前,各司局要将本司局下一年拟召开的会议计划(见附二)书面送办公厅汇总,办公厅、计财司进行初审,然后分管副部长报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以办公厅文件下发部年度会议计划,各司局严格执行。
  4.提高会议质量。召开会议要议题明确,精心筹备,解决问题。会议文件、领导同志讲话要作为筹备会议的主要任务,认真对待,充分研究,精心准备。除特殊情况外,不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二、会议种类
  会议种类主要包括: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专项会议(座谈会)和其他专业会议。
  1.部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同志主持。党组会议一般隔周的周二上午召开,也可根据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2.部长办公会。由部长、副部长(含副部级干部)、纪检组长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部长办公会一般隔周的周二上午召开,也可根据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3.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部机关各司局长、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一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底前举行,也可根据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4.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厅(局)长、部机关有关司局长、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一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中举行,也可根据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5.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专项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或副厅(局)长、政治部主任或监狱局、劳教局局长、部机关有关司局长或副司局长、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根据年度会议计划召开。
  6.专业工作座谈会(研讨会)。由副部长或受委托的司局长主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会议根据年度会议计划召开。
  (司法部各类会议职责见附一)
  三、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准备与召开
  1.议题确定。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或部长、副部长提出建议,党组书记、部长确定。
  2.材料准备。需要在会议上讨论的议题材料,要严把质量关,属于情况报告一类的文件,要将有关背景情况和需要研究的问题阐述清楚;由提交课题的单位,在会议召开前三天按照要求的文件格式及份数送交办公厅,办公厅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部领导。提交议题的单位应对讨论的议题预作准备,由主要负责人根据要求向会议汇报,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会议通知。办公厅根据部领导关于召开会议的指示,由办公厅主任(部党组秘书)组织落实会议时间、地点、列席人员,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通知会议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