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根据需要严格控制文件、简报的印制份数。未经批准不得扩大文件、简报的印送范围,增加印制份数。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除报送我部机关备案的简报外,各司局不得直接向中办、国办报送简报。
八、加快文件、简报的办理、印制速度,提高文件,简报的时效性。送请部领导审批和送办公厅审核的公文,应给部领导和办公厅留出必要的审批、核稿时间。办公厅对急件,应随到随核,及时印制,及时发出,以提高办文速度和时效性。
九、办公厅要履行公文处理监督职责。办公厅是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职责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公文处理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公文处理中的问题,向部党组、部领导提出改进和加强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部领导做好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文处理工作。
附:司法部公文种类
附: 司法部公文种类
一、部发文
(一)司法部党组文件
1.用于司法部党组向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员会和中央其他部门的请示、报告;
2.用于人事任免和其他以司法部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
(二)司法部部令
1.用于发布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
2.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3.就某具体事项所作的决定。
(三)司法部文件
1.用于印发对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
2.部领导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司法厅(局)长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3.重要决定、决议、意见及通报;
4.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会议纪要、通知。
(四)司法部请示
用于以司法部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请求指示,批准的文件。
(五)司法部报告
用于以司法部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六)司法部通知
1.用于印发专项业务工作中比较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2.转发上级及有关机关发布的与司法部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文件;
3.人事奖惩决定及通报。
(七)司法部函
1.用于向中央国家机关报送有关材料;
2.与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3.对省(区、市)司法厅(局)、部直属等单位请示的批复、答复;
4.与有关部门联系外事活动以及印送外事活动安排计划等。
(八)司法部批复
用于对省(区、市)司法厅(局)、部直属单位、部归口管理等单位请示的规范性批复。
(九)司法部复议决定
用于制发给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警衔令
用于以司法部部长名义下达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任免的命令。
(十一)电报
1.密码电报
用于比较紧急、重要、保密事项的通知、通报等。
2.内部传真电报
用于比较紧急工作事宜的内部通知、通报等。
二、办公厅发文
(一)司办通报
用于印发部领导在司法部召开的有关会议上的讲话。
(二)办公厅文件(司办字)
用于印发和转发有关部门或下级机关的文件;代部印发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决定、纪要;部领导指示的事项等。
(三)办公厅通知(司办通)
用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通知、事项;经部领导批准印发的司局长在专业会议上的讲话等。
(四)办公厅函(司办函)
用于就某项具体工作问题对有关单位进行答复、询问或商榷的公函。
三、各司局发文
(一)政治部用于印发政治工作计划、安排和处以下干部任免通知等。
(二)业务司局就有关具体业务工作事宜,向下级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内设机构发出的通知、函件等。
附件二 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