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
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
(2001年12月29日 司发通[2001]122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的工作作风,规范部机关公务活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现制定了《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 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已经部党组第37次会议、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一、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 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
二、
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
三、
司法部新闻宣传工作暂行办法
四、
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五、
司法部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六、
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七、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员因公出差、出国请假问题暂行规定
附件一 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工作作风,规范部机关的办文工作,大力精简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办文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努力精简司法部机关印发的文件、简报,提高公文质量。
二、坚持行文需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要求。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通过信息渠道和网络传递解决的,尽量不发纸质文件;已经发传真或电报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件,只印发少量供各单位存档,减少发文数量。
三、做好文件所及内容的协调工作。拟制公文,对涉及其它司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司局应先与有关司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行文。如仍有分歧,主办司局应列明各方意见,报请部领导审示。
四、严格控制部机关司局发文。各司局重要业务工作部署、决定、通知等,以部发文件,或以办公厅文件下达。各司局向省(区、市)司法厅局相关业务部门安排、商洽工作以司局函文形式行文,所发文件不得使用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文头,不得下达应由司法部审批下达或涉及政策法规性问题和事项。
五、办简报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典型性不强、指导意义不大,可出可不出的简报坚决不出。各司局视工作需要可保留一种简报,目前仍有一种以上简报或简报类刊物的,应本着精简的要求,能合刊的尽量合刊,或者通过在简报中设立专题或专栏等方法解决。
六、加强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部发文、发电、办公厅发文由办公厅统一核稿,坚持先审核后送签的办文程序,公文、电报由办公厅有关处核稿后,经办公厅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阅签后送部领导审批或印发。部党组文件由部党组秘书负责核稿。属于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先送法规教育司进行法律政策审核,再送办公厅核稿。对发文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文稿文字、内容需做实质性修改和不需发文的,办公厅应商有关司局重新修改,或提出意见、建议退回有关司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