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7日 司发通[20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人事局:
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和正规化建设,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进—步做好司法行政机关辞退已不具备条件,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民警察工作,现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已不具备条件,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依法解除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四)私自将警械、制式服装、警衔标志、警官证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