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助做好协管干部的定期考核和管理工作;
3.协助做好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4.指导和规划本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
5.向地方党委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协管干部的交流工作;
6.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对协管范围内的干部,要坚持全面深入地考核了解,经常向地方党委反映情况,主动提出任免、调动、奖惩的建议。
四、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职资格条件。
任职的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熟悉政法工作,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政绩突出。(四)知法懂法,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执法水平。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五)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团结同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具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纪律观念,工作作风雷厉风行,办事坚决果断。
任职的资格:(一)一般应具有在政法部门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三)年富力强、年龄不超过55岁,地(市)县(区)司法局局长应更年轻一些;对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要大胆选拔使用。(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五)没有从事过政法工作的新任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须先培训后上岗。(六)符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规定的任职资格。
五、为了做好双重管理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协助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报送协管干部档案副本,及时将本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厅(局)年度工作总结和纪检监察工作总结等材料报司法部。
六、司法厅(局)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经地方党委批准后,司法厅(局)应按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将填写好的《后备干部登记表》报司法部,以后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