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开展终身化继续教育,不断拓宽知识面,注重抓好特殊岗位所需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培养高精尖人才、复合型人才。
3.为了保证培训质量,要不断提高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及司法警察(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到2002年底,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警察(官)学校的领导及教学人员必须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形成各自的学科特色和学科带头人。
为达到以上目标,各单位要积极为学历尚未达到要求的同志创造学习条件,严格要求,督促、帮助他们限期通过入学考试,参加各类成人教育。监狱、劳教部门要继续认真组织监管改造专业的自学考试,合理安排每门课程的参考人员,保证工作学习两不误。
六、培训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组)要充分认识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党委(组)工作议事日程。政治部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制定规划,周密组织。各省司法厅(局)要根据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充分发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警察(官)学校、干训机构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3.切实解决教育培训经费。根据
人事部《“九五”公务员培训工作纲要》(人发[1996]123号)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培训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计划,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多方筹措,积极争取,通过多种渠道落实培训经费,切实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4.搞好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坚持对干部培训情况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并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提拔、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到2002年底,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必须持素质教育合格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者,限期半年内参加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者,调离司法行政工作岗位。按照《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各部门应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并接受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要求等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部政治部将在适当的时机召开干部培训工作经验交流会,积极推动全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