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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干部培训工作,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3.司法部机关处以下干部培训工作,由政治部另行制定办法。
  四、培训内容
  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全面开展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主要培训内容:政治理论、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和业务法规、本职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科技知识和文化知识。
  培训指定教材:司法部编写的《江泽民论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江泽民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司法部政治部编写的《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培训教材》、司法部监狱局、劳教局、基层司分别编写的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素质教育教材。
  五、目标任务
  全面实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搞好任职培训、岗位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和文化素质,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任职培训
  司法行政系统新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在任职后一年内参加任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司法部根据全国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实际情况,不定期举办新任职的厅(局)级领导干部培训班,每期一个月。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结合本地情况,对新任职的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培训,优先培训从外系统调入的新任职领导干部。
  (二)岗位培训
  为适应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司法部将适时举办厅(局)级领导干部理论进修班、专题研讨班,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交流司法行政工作经验,研究探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警在三年内都应参加一次本岗位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通过集中培训、自学、专题研讨形式对干部进行培训。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及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开展岗位技能训练、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使广大干部通过学习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和操作本岗位所需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掌握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达到上岗的基本素质要求。
  (三)学历教育
   司法行政各部门在贯彻司法部《1996—2000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基础上,要加快学历教育的步伐。
  1.到2002年,司法行政系统现职处级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干部必须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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