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干部
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2月23日 司发通[20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培训情况及时报部。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全面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重点,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用现代科学知识充实干部,用法律法规规范干部。在三年内,对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部普遍进行一次脱产轮训,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培养一支能够担当跨世纪重任、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业务精通,让党和人民放心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干部的培训工作,原则上按下管一级的方式组织实施。
教育培训工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方式,以脱产学习与在职学习、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使干部在政治理论、法律专业、本职业务、文化知识等方面得到全面提高。
培训要密切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实效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保证培训质量,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组织实施
1.司法部负责培训部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直属单位局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的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培训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处级以上优秀中青年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