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
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
(2000年3月11日 司发通[200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增强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满足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在北京、天津、上海三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传统公证书格式的全面突破,是一项十分具体而又复杂的工作,对公证人员的素质、分析判断能力、办证程序的严谨性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试行工作要本着先学习、后试行,先试点、后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全面推开。
二、试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范围暂定为在国内使用的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发往域外使用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及其他国内公证书,仍使用现行公证书格式。各公证处及公证员不得随意扩大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适用范围。其他公证事项确需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应提出格式样式、适用范围和使用要求,并逐级请示报告,经我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试行工作分为学习、试点和推广三个阶段。各地要采用集中培训、集体学习、自学等方式,组织全体公证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我部下发的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使用说明、参考格式,与要素式格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书写作知识,努力提高法律、公证业务、语文和文书写作水平。北京、上海、天津及其他省市选定的试点公证处应在6月30日前结束学习阶段,其他公证处应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7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试点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试点总结摸索经验,为全面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打好基础。各省市(不含北京、上海、天津)要选择大中城市及公证质量良好的公证处进行试点。参与试点的公证员应为三级以上或具有大学学历的四级公证员,要具有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较高的文字表达水平和良好的办证质量,并经省级以上组织的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培训合格。试点公证处每月要就试点工作进行小结,试点结束时要拿出全面的试点工作报告。年底前,要将本省试点的情况汇总上报我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在学习、试点的基础上,从2001年1月1日起(北京、上海、天津从2000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公证处全面推行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