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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意见

  5)合作双方签订的业务活动范围;
  6)可行性分析报告;
  7)拟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证明、简历及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8)合作外方主要合伙人的律师资格证明;
  9)拟加入合作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他辅助人员名单、简历和律师执业证书;
  10)中、外各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11)中、外各方律师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信誉证明;
  12)中、外各方出资证明;
  13)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2.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报司法部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对批准的中外合作律师事务所颁发批准证书。
  (六)合作所的业务范围
  中、外各方各自提供其律师资格获得国和地区的法律服务,合作外方律师不得从事中国律师业务。
  (七)合作所的管辖
  1.合作所一经批准设立,即是一个新的独立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双方均不得以原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从事律师业务。
  2.根据《律师法》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只在当地律师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当地律师主管部门和律师行业组织的日常管理。
  3.合作律师事务所有人员变动等重大变更事项,由司法厅转报司法部决定或批准。
  三、存在的问题和执业障碍
  1.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政治立场问题。在我国,律师事务所不完全是市场中介组织,同时还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四项基本原则的职责,这种政治立场决定了中国律师事务所与一切为了当事人利益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服务理念的不一致。目前中国律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合作所由于出资和案源等情况,有可能导致最终的控制权掌握在外方手里,很难确保中方律师的政治立场;
  2.关于现行重大敏感型案件的处理方式问题。现行司法体制下,我国敏感型刑事和经济案件实行内部汇报请示、集体讨论和党委及政法部门协调,律师代理案件要服从一定的纪律,这在合作所无法操作;
  3.能否对合作所中方律师的执业范围限制问题。按照《律师法》规定,中国律师可以从事律师法规定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如限制合作所中方律师的执业范围,不仅违背法律,若被外界披露,将对我国法制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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