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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脱钩改制中律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脱钩改制中律师事务所
 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10日 司发通[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电来函询问有关律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问题。经研究,特就这些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时,应当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作为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前因失误或过错而引起的责任赔偿的准备金。
  (二)当地已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比例的,应按当地规定的比例计提;当地没有规定提取比例的,可比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比例计提。
  (三)确定律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归属,应遵循以下原则:谁占有职业风险基金,谁承担脱钩改制前的职业赔偿责任。整所转制的,应由新所占有职业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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