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
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5日 司发通[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保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现就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的律师事务所应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改制时,律师事务所中占有法律援助机构编制的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本人的意愿安置;聘用的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由法律援助机构按国家劳动、人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
三、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的;
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律师管理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律师执业证书。
四、律师管理部门发证时,应在律师执业机构一栏填写“某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名称”,并加盖“法律援助专用”印章。
五、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名义,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持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尽责尽职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执业准则和有关业务标准。
六、法律援助机构持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纳入律师管理体系;参加律师年度注册。年度注册时,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报送材料,律师管理部门应对持证人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办案数量、质量进行检查。对于完成不了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办案任务的,不得予以年度注册。律师管理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