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
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
(民办函[2000]110号 2000年7月6日)
天津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持股会登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7年根据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有关意见,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各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稳妥、规范地开展了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工作。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
三条第三款规定“不属于本条例登记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关于1997年四部委文件应停止执行问题我部已提出书面意见,国家体改办将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国务院。在国务院没有明确意见前,各地民政部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