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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监察局关于认真开展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政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分工负责。政工部门根据干部人事工作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审计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政工部门的建议组织开展审计。对检察长、副检察长实施审计,由上一级检察院的政工部门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审计建议,由该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审计;对分州市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有经济管理责任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实施审计,由本院政工部门提出建议,由本院或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审计;对县级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实施审计,由本院政工部门提出建议,由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审计。审计可采取自行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也可委托有关审计部门进行。
  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各级检察机关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审计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了解掌握地方审计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对已纳人地方审计计划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可不再另行组织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中,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重视借助专业力量,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要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形成书面专题报告,提出具体审计意见,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的意见。政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报告要认真研究,对审计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属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构成违纪违法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纪律或法律处理。政工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存入干部档案并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奖惩、提拔任用、评级考核事项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独立审计,保证审计公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在审计工作中设置障碍或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省级检察院应于年底前将本地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高检院监察局。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政治部 监察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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