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组发现同级检察院党组及其成员有违反党纪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研究,做出是否进行初核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将其意见、党组及其成员的违纪情况,初核的方案等,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检察院的纪检组,同时报告同级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涉及本人的除外)。上级检察院纪检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在7日内给予答复,并对初核工作给予指导。必要时,上级院纪检组可与下级院纪检组共同进行初核工作。
(二)纪检组应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完成初核工作,并将结果和意见书面报告上级检察院纪检组。上级检察院纪检组应根据初核结果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接到报告的10日内做出处理。需要立案的,按照党章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三)各级纪检组要严格执行初核及上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如发现上述问题不报告、不查处,就是失职,严重的要追究纪检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关于接到对下级检察院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组的制度
(一)纪检组从各种渠道接到对下一级检察院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均需报告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押。但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组下转交办的、已经上报且内容重复的、没有任何具体事实和核查线索的、明显不属于违纪行为的材料,可以不报。
(二)纪检组接到需上报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填写《检举控告表》(格式附后),每月上报一次。问题重大或紧急的随时上报。需要初核或立案的,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组收到《检举控告表》后,对需要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及时提出,下级纪检组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向上一级纪检组书面申明,上一级纪检组应给予答复。上一级纪检组提出过处理意见的,其办理结果要报告上一级纪检组。
四、关于干部的提拔任用在提请党组讨论决定之前,应征求同级纪检组意见的制度
(一)检察机关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政工部门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征求该干部所在检察院纪检组的意见。政工部门根据纪检组的意见,决定是否提交党组讨论。
(二)在政工部门考察时,纪检组应如实反映、提供所掌握的该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以及群众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