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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
 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
 (中纪法复[2001]1号)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
  你们《关于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在组织调查期间被免职后,还能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调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不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还有行政职务,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政职务的,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当作出降低其职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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