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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江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解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请示》的答复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江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解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请示》的答复
 (中纪法复[1999]1号)


中共江西省纪委:
  你委办公厅《关于解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请示》(赣纪办字〔1999〕55号)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非婚生育子女、未到婚育年龄生育子女、按照规定不得再生育子女而生育子女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但未满间隔年限生育子女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是指除前款规定外,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或者规章中的其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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