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
做好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衔接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25日)
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8〕9号)精神,金融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已实行党组织垂直领导和干部垂直管理。现对各级地方纪委与所在地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
件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金融机构纪委成立以前已经由当地纪委立案,并且正在查处中的金融系统案件,仍由地方纪委负责查处,有关金融机构纪委要继续配合当地纪委,抓紧完成查处工作。
二、各级金融机构纪委成立后发现的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由所在地有关金融机构纪委立案查处。各级地方纪委目前掌握及今后发现的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金融机构纪委查处。
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违纪违法案件,由当地纪委查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跨地区分支机构的违纪违法案件,一般由发案的分支机构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纪委查处。
四、各级地方纪委要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所在地金融机构纪委工作的指导,帮助、支持和协助有关方面查处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各级金融机构纪委要尊重所在地纪委的指导,主动取得当地纪委及司法部门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