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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衔接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
 做好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衔接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25日)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8〕9号)精神,金融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已实行党组织垂直领导和干部垂直管理。现对各级地方纪委与所在地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
件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金融机构纪委成立以前已经由当地纪委立案,并且正在查处中的金融系统案件,仍由地方纪委负责查处,有关金融机构纪委要继续配合当地纪委,抓紧完成查处工作。
  二、各级金融机构纪委成立后发现的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由所在地有关金融机构纪委立案查处。各级地方纪委目前掌握及今后发现的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金融机构纪委查处。
  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违纪违法案件,由当地纪委查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跨地区分支机构的违纪违法案件,一般由发案的分支机构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纪委查处。
  四、各级地方纪委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所在地金融机构纪委工作的指导,帮助、支持和协助有关方面查处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各级金融机构纪委要尊重所在地纪委的指导,主动取得当地纪委及司法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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