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纪检
 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
 (1998年8月25日)


  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暂予扣留、封存、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的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的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的或牵头组织其他部门联合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违纪违法款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追缴的,要及时没收、追缴;确需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做到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又尽量挽回经济损失。
  二、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办案处室经手的没收、追缴款物,一律交由机关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机关财务部门应有专人管理,设立专门帐户。暂予扣留和封存的款物亦应有专人妥善管理。
  三、要按规定及时将违纪违法款物上缴国库,或及时退还给原财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准截留、挪用、侵占、私分,不准将违纪违法款设立“小金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