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
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
(2000年11月30日)
为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适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
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二、“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个人擅自决定,是指违反企业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
大额度资金,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
重大决策,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企业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对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三、“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