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
对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大法”等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1999年8月6日转发)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中发〔1999〕13号)精神,现对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大法”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要严格掌握政策,通过教育帮助和组织处理,使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回到党的正确立场上来。对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大法”等问题的处理,要坚持从严治党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把一般“法轮功”练习者同参与“法轮功”活动的骨干区别开来;把一般骨干同极少数有政治意图、存心作乱的幕后人物、策划者、组织者区别开来;把在“法轮功”问题上犯有错误,但确有悔过表现的同执迷不悟、拒不改正的区别开来;把党中央作出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决定之前犯错误的,同决定下达之后再犯错误的区别开来。通过教育帮助,使绝大多数修炼过“法轮大法”的党员得到解脱。对那些一时思想不通,但已不参加“法轮功”活动的党员,允许他们有一个思想转变的过程。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作为问题提出,或不予以追究。
1、对于只是为了健身强体而练习“法轮功”的党员,只要对“法轮功”问题有了正确认识,并不再参加“法轮功”活动的,经所在党支部支委会研究后,由支部负责人宣布不作为问题提出。
2、对于修炼过“法轮大法”,参加过“法轮功”非法聚集活动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党员,以及在“法轮功”组织中起一般骨干作用的党员,只要是从思想上同“法轮功”划清界限,组织上与“法轮功”脱离关系,已向党组织说清楚,并揭露“法轮功”的问题,不再参加“法轮功”活动的,予以解脱。解脱的方式是,由党员本人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表明态度。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基础上,经支委会研究,由支部负责人宣布不再予以追究。
上述两种情况均不记入本人档案。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依据《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1、对于参加过“法轮功”非法聚集活动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党员,以及在“法轮功”组织中起一般骨干作用的党员,在党中央作出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决定之后,经反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