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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三)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等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七、违反《规定》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二)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的。
  八、违反《规定》七条的,依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县(处)级以下党员干部比照该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
  九、违反《规定》八条的,依照《条例》有关条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条例》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的,依照《条例》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依照《条例》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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