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的;
(二)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的。
四、违反
《规定》第
三条,在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或贵重纪念品的,依照
《条例》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庆典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五、违反
《规定》第
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条例》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的;
(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
《条例》第
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违反
《规定》第
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条例》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单位违反规定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
(二)个人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