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1997年10月15日 中纪发[1997]9号)
一、为了保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
《规定》的行为,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
《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违反
《规定》第
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条例》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又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二)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的;
(三)用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四)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三、违反
《规定》第
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条例》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会议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