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按照《
检察官法》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本着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的原则,对素质不高、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任职条件的领导干部,必须调整。今后,凡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能推荐担任检察机关领导职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上级检察院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把好关。对目前尚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正、副检察长,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会同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组织培训。对个别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领导干部,可结合机构改革,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进一步加大领导干部交流的力度。 要结合领导班子调整,扩大干部交流的范围。检察长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已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检察长的,在原籍任职满一年后,应当进行交流;副检察长分管同一工作满5年的,应当调整分工。需要交流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商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决定。反贪局正、副局长担任同一职务满5年的,应当进行轮岗。
四、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这次考察工作中,各地推荐了一批优秀年轻干部。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拔使用。一是强化培养措施,注重素质的提高。要本着“全面锻炼提高”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多形式、多渠道地培养锻炼,使年轻干部尽快成长。二是大胆提拔使用,将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领导班子中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委的统一安排,落实好后备干部的培养、使用措施,使检察机关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同时还要加强对检察系统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的培养;在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应有适当比例。
五、大力宣传、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领导干部。 对这次考察中发现的那些群众公认、政治坚定、勤政廉政、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的先进集体和品格高尚、克己奉公、秉公执法、锐意进取、成绩优异的优秀领导干部,应大力宣传和表彰。可通过讲演、巡回报告、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热潮,用先进典型带动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认真搞好组织调整,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全面实现这次考察工作目标要求的关键。这次考察工作涉及对干部的调整、任免、交流和处理等方面的问题,政策性很强,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省、地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要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党组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全面了解掌握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反贪局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和组织调整、班子建设的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整个组织调整和人员处理工作争取在1999年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