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
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加快。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中,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和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些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党组织的设置、调整跟不上;有的企业改制后,党组织的领导关系不明确;有的企业党组织对下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薄弱,等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为了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现就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要与企业改组、改制同步进行。
国有企业实行改组、改制、联合、兼并或其他形式改革后,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变化,企业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根据企业的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一般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大企业集团需成立党组的,必须经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设党组的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二、依法申请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至破产终结期间,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在特殊情况下,经企业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置临时党组织并指定负责人,明确职责任务,开展党的活动。企业破产终结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原企业党组织。
三、企业改组后,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企业实行兼并,同一地区内被兼并企业党组织一般由兼并企业党组织领导。实行跨地区兼并的,被兼并企业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地党组织领导;需要由兼并企业党组织领导的,由兼并企业党组织与被兼并企业所在地党组织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