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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
 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0年2月2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员条件
  督查员是我部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务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
  2.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3.在职或已离开领导岗位的省(部)级和厅(局)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员职责
  督查员在执行干部监督工作督查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了解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情况。
  2.受理反映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方面的举报;对党委和组织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核实的重要问题,负责督促查办。
  3.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重要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4.督查任务结束后,向派出部门的领导汇报督查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员工作方法
  督查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1.列席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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