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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建立纪念设施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建立纪念设施的通知
 (1988年8月31日)


  1980年7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中,曾对建立纪念设施问题作过明确规定。以后,中央又多次强调要严格控制建立纪念设施。但是,至今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无视中央的规定,继续新建纪念设施,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党中央和国务院同意,现重申:
  一、建立纪念设施必须从严控制。今后,非经党中央、国务院特许,不得再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正在建立和已经建立的纪念馆不得再扩建。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也不得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对在世的人,一律不准建任何个人纪念设施。
  二、建立纪念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何领导个人不能批条子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领导同志的题词、题字代替规定的报批手续,更不得将其作为筹集、摊派资金的依据或借此向财政、规划、建筑等部门施加压力。
  三、经过批准修建纪念设施的费用,要从严掌握,并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的审批项目,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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