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 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
  (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条 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接到下级纪委呈报的案件或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给予受理。

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 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