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积压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1989年10月28日印发)
为了健全和完善案件经办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明确责任,提高效率,防止案件积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和《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案件经办时限制
1、中央纪委立案并直接调查的案件(涉及中管干部或其他典型案件),纪检室从受理到写出调查报告报主管常委,或移送审理室审理,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如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报出或移交的,经室主任批准,可适当延期。如果超过半年还没办结,纪检室应向主管常委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理意见请求核准。
2、中央纪委向省(区、市)委,省(区、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简称为省部级党委、纪委,下同)要结果并由省部级党委、纪委立案直接调查的案件,以及中央纪委委托省部级党委、纪委核实的问题,发函转办时应注明办结的时间要求,经办时限不超过四个月。如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上报的,经主管室同意,可适当延期。如果超过半年还没办结,纪检室应向主管常委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理意见请求核准。
3、中央纪委向省部级党委、纪委要结果但由省部级党委、纪委转下级党委、纪委调查处理的案件和问题,经办时限不超过半年。情节复杂的,经主管室同意,可适当延期。如果超过九个月仍未办结,纪检室应向主管常委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理意见请求核准。
4、经常委和中央纪委领导批准结案或销案的案件,从批准之日起,纪检室办理结案或销案手续的时限为10天。
5、审理室收到纪检室移送审理或省部级党委、纪委报批的案件,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应在两个月内审理完毕,写出审理报告报主管常委。如超过两个月仍未审理完毕,应向主管常委写出报告,说明原因。
二、办案进度报告制
1、办案进度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制。对于案件办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各纪检室的案件经办处或经办人每月向室务会报告一次;纪检室每季度向主管常委报告一次;每半年向主管常委综合报告一次;每年向常委会总结报告一次。中央纪委委托省部级党委、纪委核实或转给省部级党委、纪委调查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的问题,纪检室可要求省部级纪委每月向中央纪委报告一次,每半年综合报告一次,每年总结报告一次。对于没有按期办结的案件,要在半年报和年报中说明原因。
2、登记表制。为便于检查汇总,各纪检室和审理室要在每月5日前将本室上月的案件经办情况填入登记表(表格另发)并送办公厅综合处一份。该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案情简介、领导批示、处理方式、每月案件查处进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