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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七条 根据纪检机关的工作职能和特点,为保持纪检机关档案的完整和历史联系,纪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作为独立全宗,通常可采用年代-问题或年代-组织机构统一分类整理。
  第八条 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会议、检查、审理、信访、研究、教育、党务、组织人事、财务会计、机关事务等方面),均由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整理、立卷。文书材料可运用六个特征(作者、问题、名称、地区、时间、通讯者)组卷。案件材料应以案件为单位组卷,由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负责将检查、审理、转办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进行立卷。
  第九条 归档的案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归档的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
  (二)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门别类,科学组卷。
  (三)案卷标题的拟写要简明确切,卷内文件目录应按排列顺序逐件填写,要去掉金属物,装订整齐美观,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纪检机关查处的案件,被查处者触犯刑律受到法律追究的,应向司法机关移交有关材料和证据的印件或复制件,原件由纪检机关立卷归档;由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需要给予党纪处理的,纪检机关应请司法机关移交给有关材料的印件或复制件。几个单位联合查处的案件,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存原件,其他单位存印件或复制件。
  第十一条 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一般应在翌年上半年向本机关档案部门归档,归档时须按目录清点核对,履行签收手续。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统计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档案部门对所保管的档案要实行科学管理,配置相应数量的档案柜,并逐步配备防盗、防光、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应设专库保管档案,地(市)、县级纪委有条件的也应设专库保管。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档案部门每年收进的案卷,必须编制案卷目录,根据需要可编制专题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为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纪检机关档案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档案借阅审批手续和借阅登记制度。外单位使用纪检机关档案,须经本机关主管领导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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