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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1989年4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实现纪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纪检机关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
  为加强党的各级纪委对机关档案工作的领导,逐步提高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纪检机关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纪检机关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负责提供利用。
  (三)根据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机关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四)按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根据纪检系统管理体制和档案工作专业管理体制,负责对下级纪检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纪检机关应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档案工作由各级纪检机关办公厅、室主管。中央纪委办公厅设档案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办公厅、室设档案室或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地、县级纪委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五条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相应的纪检工作常识和档案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凡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者,本人提出申请,由本机关委托地方同级档案工作管理机关评定专业职称资格,由本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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